臺中市立梧棲國中使用電子化設備教學注意事項
103年3月24日資訊教育推動小組會議修訂通過
壹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8346號函辦理。
貳、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,特訂定本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。
參、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、電子白板、液晶顯示器、行動載具等。
肆、 教師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:
一、
視力較差學生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。
二、
建議隔節使用,且需符合3010原則(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)。
三、
字體大小:停止畫面教學時,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。
四、
照明: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,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光(LUX)。
五、
距離: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,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2公尺 ,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。
六、
下課時間,學生應至戶外活動,避免繼續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。
七、
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時,應注意避免直視投影機光束。
伍、 本注意事項經資訊教育推動小組會議修訂通過,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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